院发〔2020〕57号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皖西学院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皖西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皖西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实施意见(暂行)》《皖西学院一流课程建设实施意见(暂行)》等四个教育教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皖西学院
2020年9月7日
相关链接:
《皖西学院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试行)》https://jwc.wxc.edu.cn/2020/0922/c1544a129092/page.htm
《皖西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https://jwc.wxc.edu.cn/2020/0922/c1547a129083/page.htm
《皖西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实施意见(暂行)》https://jwc.wxc.edu.cn/2020/0922/c1546a129085/page.htm
《皖西学院一流课程建设实施意见(暂行)》https://jwc.wxc.edu.cn/2020/0922/c1546a129086/page.htm
皖西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办学水平,现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基本原则
课程设置应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有利于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开阔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条 政治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课程思政理念,以课程育人为导向,明确课程思政教育目标、任务和内容,在每一门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政教育元素,使其他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
第二条 目标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职业标准和学校标准的有机统一,同时应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转型发展需要,反映课程对学生综合素质、知识能力等专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科学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发展规律,注意课程结构的系统性、完整性、连贯性,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充分体现课程改革成果,不断更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为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 课程设置规范
第四条 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名称,课程名称字符数不超过20个)、课程代码、课程性质(通识必修、通识选修、专业必修、专业选修、实验、实践)、学分、学时(理论学时、实验实践学时)、考核方式等。
(一)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之间、中文和英文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首字母大写,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课程名称中的符号应使用半角符号。
(二)多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后加(1)、(2)、(3)等以示区别,括号前后不留空格。
(三)全英文授课的课程,课程名称应为全英文,不得加注中文名称。
(四)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应在课程名称后注明课程类型(如:实验、上机、实训、课程设计等),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
第五条 课程代码编制规则
课程代码由12位数字组成(特殊课程在特设码位置加2位英文大写字母),第1-2位为课程类别代码,第3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4-5位为学科门类代码,第6-8位为部门代码,第9-12位为流水号。
XX | X | XX | XXX | XXXX | XX |
课程 类别 | 培养 层次 | 学科门类 代码 | 部门 代码 | 流水号 | 特设码 |
代码具体含义如下:
(一)第1-2位课程类别:
课 程 类 别 | 第一位数字 | 第二位数字 | ||
通识必修 | 1 | 理论课 | 1 | |
上机 | 2 | |||
通识选修 | 2 | 实验 | 3 | |
实训 | 4 | |||
专业必修 | 3 | 实习(见习) | 5 | |
师范专业试教 | 6 | |||
专业选修 | 4 | 课程设计 | 7 | |
学年论文 | 8 | |||
毕业设计(论文) | 9 |
(二)第3位培养层次:
培养层次 | 本科生 | 研究生 |
代码 | 1 | 2 |
(三)第4-5位学科门类代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的代码进行编写。
学科门类 | 代码 | 学科门类 | 代码 |
哲学 | 01 | 理学 | 07 |
经济学 | 02 | 工学 | 08 |
法学 | 03 | 农学 | 09 |
教育学 | 04 | 医学 | 10 |
文学 | 05 | 管理学 | 12 |
历史学 | 06 | 艺术学 | 13 |
(四)第6-8位部门代码:按照各二级单位号作为代码进行编写。
(五)第9-12位为流水号。
(六)第12位数字后可增设2位特设码,由教务处根据需要增设。
第六条 教学要求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使用同一课程名称的,须用不同课程代码加以区别。
第七条 课程信息的规范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授课通知书、课表、学生成绩单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第八条 课程学分与学时的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和学校培养方案制(修)定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课程归属部门与教务处共同审定,审定后的课程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课程归属与管理
第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有效加强课程建设,课程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属二级学院(部)负责。课程归属部门应为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确定教研室并指定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在本部门分管教学副院长和教研室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课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新开设课程论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课程教学改革、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团队建设、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第十二条 课程归属确定原则
(一)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课程实行归口管理,归属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确定。
(二)各二级学院(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部门。
(三)面向不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统一归口到相应开课部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此类课程用不同的课程代码予以区别,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部门。
第十三条 课程归属变更程序
课程归属变更须由课程原归属部门提交申请,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报告,经课程原归属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课程的建设与管理由归属部门(教研室)组织实施,对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负责。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课程归属部门必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也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课程归属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由课程归属部门承担;课程归属部门可从校内其它部门、或校外聘请任课教师,并负责对归属课程、任课教师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课程准入和退出
第十五条 课程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基础环节,是打造具有高阶性、创新性、有挑战度课程的基本保证。落实课程准入和退出机制,彻底消除内容陈旧、设计不合理的课程,合理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
第十六条 思政类课程的准入和退出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工作部署,按照要求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准入基本原则
(一)符合新时代学校本科教育基本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原则上不能重复。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知识系统性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内容坚持“少而精”,突出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学思维。
(三)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知识结构体系,不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等。
(四)有一个及以上固定的授课专业或授课对象。
第十八条 课程开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二)开设部门对该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相关论文或出版过有关著作。
(三)师资力量应能满足教学需要。
(四)课程含实习或实验的,应有能满足该课程需要的实习地点或实验条件。
(五)申请开设时,课堂教学资源齐备,包括课程教学大纲、至少课程教学内容1/2的教案或讲义、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教学实施具体方案等。
第十九条 课程开设审批程序
(一)拟开设新课程部门组织进行课程讲授内容、教师思想政治、教材教案等教学的政治审查,由教研室主任进行初审,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复审。
(二)拟开设新课程部门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
(三)拟开设新课程部门组织新课程建设,完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设计,规范教材选用,进行教学参考资料建设,开展课程教学研讨等。
(四)新开设的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处根据教育教学相关政策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进行审核。
(五)新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各二级学院(部)申报,各开课部门组织对申请新开课程进行材料审查并择优推荐,教务处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开课课程进行评议后准入。
(六)新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程由开课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进行准入和审核。
(七)新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由开课部门组织对申请新开课程进行材料审查、论证、试讲、组织专家评议,由开课学院审批,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八)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新设课程论证、建设工作进行随机检查。
第二十条 课程退出基本原则
(一)对于不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发挥育人功能,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的课程,予以退出。
(二)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材选用不当的课程,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课程予以退出。
(三)其他原因需退出的课程。
第五章 授课教师准入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教师准入基本原则
(一)授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学校正式聘任的教师担任,教师资质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授课教师应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且学术造诣较深,一般还应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授课教师要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较好地把握课程的重点、难点,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授课程的内容,处理好开设课程先行后续的承接。
(四)授课教师应深刻了解课程的国内外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教学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
(五)现有专业师资较为薄弱或暂时没有合格教师的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酌情外聘教师,具体聘用办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退出基本原则
(一)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学生评教反馈,对授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授课教师,提出警示、要求整改,并对其继续进行评估。经过二次评估仍未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此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二)被取消该门课程授课资格的教师经过整改和培训,再次达到准入标准后,可重新获得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第六章 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课程内容应准确把握人才培养定位,反映学科和专业发展前沿,积极推动优质科研资源向教育教学资源转化,体现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取得的成果和优势特色,系统考虑培育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教学方法应重视并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有机融合和优势互补,鼓励教师积极尝试慕课、翻转课堂、在线教育、微课和混合式教学等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新型教学模式,进而实现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的根本目的。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进一步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重视学习过程,追求学习效果,努力提高学习质量。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采用学生考勤、作业、实验操作、小测验等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学生考核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在形式上可分为笔试、口试、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撰写论文、调研报告、综述、机试、设计,或上述若干方式相结合等类型。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应根据教学大纲确定,由任课教师在第一次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一)无实验实习的理论性课程,应以期末考核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课堂实训、课程论文、分组探究、作品、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二)理论与实验实习相结合的课程,应以期末考核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实验、上机、实习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三)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等课程,应以考核必须掌握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创新设计为主,也可以结合平时实验、实习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以及必要的笔试进行;
(四)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有关技法课程,可采用技能实操性考试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技法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实操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线上教学或线下与线上混合教学的课程,可采用期末考核与线上考勤、课堂互动、阶段性测试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应做好试卷、表格及其它有关的电子、声像和纸质等考核档案的整理、装订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实行“教考分离”,量大面广的通识必修类课程采用试题库命题,由教研室组织并经开课部门或教务处批准后实施,鼓励各学科各课程建立完善试题库。
第二十八条 改革创新考核方式,构建多元化、过程式的考核方式,建立合理的学业考评制度。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逐步实现考核方式从一卷式向累加式转变。
第八章 质量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课程质量监督
课程质量监督是检查、衡量课程建设水平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开课部门应综合考虑课程教师队伍、教学内容与方法、教材、教案、考核方式、试卷、学生学习成效等评估指标,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对课程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跟进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教材质量监督
教材包括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书等相关教学资料,要优先选用规划、获奖教材,凡与马工程教材相对应的课程,无条件选用马工程教材。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选择同一种教材版本;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教材质量监督采用学生测评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测评合格的教材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教材应予及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质量监督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组织、命题制卷、考试过程、试卷评阅、试卷归档等环节。各教学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试卷命题、试卷保密、试卷批阅及归档等管理工作,深化学生考风考纪教育、监考教师行为规范教育,做好补缓考、重修考试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的有效抓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由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学院领导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等部分组成,考核结果按考核内容加权统计,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课程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教学档案是教学活动的重要文档资料,是推进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课程档案管理应涵盖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
第三十四条 课程教学档案管理内容包括:教材、教案或课件、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程小结、试卷审批表、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考试质量分析、考生答卷和相关的电子、声像等课程教学资料。
第三十五条 开课部门应认真履行课程教学档案管理责任,不同课程应分别建档管理,安排专人落实管理职责,课程教学档案管理应指定专门地点归档存放。
第三十六条 课程教学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