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推进高等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对高等学校法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高等教育到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更为凸显,广大师生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诉求日益增长,参与学校治理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学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贯穿学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学校要健全领导机制、加大工作力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保障学校改革与发展,努力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校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对学校章程制定实施、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校内民主管理、学术治理等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进。要把法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定期听取关于法治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有关问题。要指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法治工作,明确法治工作机构职能定位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依法办事。学校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要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内容,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把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

三、构建系统完备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学校章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学校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章程,将章程纳入教职工入职、学生入学培训内容。健全章程的解释和修订程序,使章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有机统一。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积极主动利用章程修订完善推进制度创新,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于章程有据。加强统筹规划,提高制度供给水平和制度建设质量,推动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健全校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机制,明确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具体办法。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及时修订和清理,编制现行有效文件清单。推动校内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和公开化,提高管理效率,方便师生查阅。

四、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和完善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推进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等议事范围和议事规程。建立学校权责清单,进一步健全办学自主权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止滥用。重大决策全面落实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探索建立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参与学校决策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的机制。法治工作机构的意见要记入拟发布文件的起草说明和决策会议的会议纪要。进一步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健全学术规范,保障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保障师生依法、依学校章程有序参与学校管理。探索建立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的机制,激励师生关心学校改革发展。推动健全理事会(董事会)制度。依法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作出处分或申诉决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保障教师、学生救济渠道的畅通。探索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完善学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及下属机构对外签署合同的审查。积极推进学校无形资产保护、校园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资产经营与处置、后勤管理与服务、基建工程、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方面涉法事务管理,梳理法律风险清单,明确处置办法。推动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校方责任险、学校安全综合险、意外事故伤害险等保险制度,健全师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预防、处置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工作流程,妥善应对涉及学校的诉讼、复议、仲裁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学校间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探索发布学校法律风险处置指南、建立案例库。

七、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学校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普法工作的首要位置,将宪法教育寓于学生培养全过程。制定学校普法规划,推进国家普法规划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贯彻实施。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在思政课等课程中全面融入宪法精神。深入开展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参与式、实践式教育,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提升法治教育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全体教师学法制度,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要安排1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学习活动。

八、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法治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作为学校的管理部门,统筹行使相应职权,并适应学校规模和管理需求,配齐配足工作人员。探索建立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在学校法治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探索建立高等学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治工作机构条件保障,根据需要安排法治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包括法治工作机构人员、校内专家、外聘律师在内的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和待遇。鼓励、支持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提升学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专业能力。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加强高等学校分管校领导、法治工作机构人员的法治培训。

九、建立评价监督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学校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各部门的法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法治工作情况要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项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学校日常办学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重大案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主管教育部门。主管部门对涉及多所学校、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建立协调会商处理机制。通过年度高等学校法治工作会议、专题研讨会、片区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交流和研讨。

十、营造高等学校法治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干预,为学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尊重保障学校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要坚决撤销面向学校实施的形式主义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清理面向学校的各类评估评价评比表彰和创建活动,实施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要改进对学校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减少对学校办学的干扰,切实树立服务意识,为学校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校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任务清单、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校贯彻实施本意见的情况,请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