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积极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鼓励用科研经费、创收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申报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院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训练中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1、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教务处工作职责是:

1)要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4)归口拟定并参与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5)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6)协调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7)抓好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称、职务评聘工作;

8)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评比工作和各种专项检查工作。

2、各有关单位(含系、中心有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各有关单位设立实验室(中心),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实验室。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独立完成或配合协助任课教师编写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要鼓励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实验项目、实验方法)的改革与研究。

第十条 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

第十一条 在实验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逐步养成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设置、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多科性大学的优势,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重复设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要求,公共基础实验室(中心)设置必须满足受益面较大的公共基础实验、通识课实验教学需要;学科专业实验室设置应尽可能按学科或专业大类设置;专业特色实验室按专业实验要求并应兼顾专业科研方向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室的调整、撤销,必须由有关单位或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报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由各系(中心)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并落实安排实验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控。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通过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用房实行按标准定额进行配置管理,各实验室要合理调配房屋资源,提高实验用房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重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实验室的各种信息及时进行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考评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按照《皖西学院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学校对被评为先进的实验室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管理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各类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队伍。实验教师由专、兼职教师组成,有实验系列职称的教师应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鼓励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参与或从事实验教学。

第二十六条 要选派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相应专业的副高职以上人员担任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推荐,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分实验室负责人由各单位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或更换,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经国资处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和劳保待遇。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统一执行《皖西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学校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按有关规定处理。